來源:環評人
全國文件及標準
1、《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和碳排放評價辦法》
為建立能耗雙控向碳排放雙控全面轉型新機制,加強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能源消費和碳排放管理,落實碳排放雙控制度要求,制定本辦法。本辦法適用于各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管理的在我國境內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包括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等項目。本辦法所稱節能審查,是指根據節能法律法規、政策標準等,對項目能源消費、能效水平及節能措施等情況進行審查,并形成審查意見的行為。本辦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2、《鐵路內燃機車及其發動機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一階段)》(GB 45841—2025)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防治鐵路內燃機車 大氣污染物排放對環境的污染,改善環境空氣質量,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鐵路內燃機車及其牽引用發動機所排放的氣體和顆粒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測試方法。本標準適用于新制造鐵路內燃機車及其牽引用發動機型式檢驗、生產一致性檢查和在用符合性檢查。本標準中鐵路內燃機車及其發動機型式檢驗指排氣污染物的環保型式檢驗。自2025年9月1日起,新型鐵路內燃機車及其發動機應按本標準要求進行型式檢驗,自2027年9月1日起,所有生產、進口和銷售的鐵路內燃機車及其發動機應符合本標準要求。
3、《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 17761—2024)
本文件規定了電動自行車的整車標志、整車安全、機械安全、電氣安全、防火阻燃、塑料占比、北斗定位功能、通信與動態安全監測、防篡改、使用說明書、企業質量保證能力和產品一致性等技術要求,描述了相應的試驗方法。本文件適用于電動自行車。本標準自2025年9月1日起實施。
4、《核技術利用放射性廢物庫運行管理技術規范》(HJ 1417-2025)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規范核技術利用放射性廢物庫的運行管理工作,預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保護生態環境和保障人體健康,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核技術利用放射性廢物庫運行管理技術要求。本標準自2025年9月1日起實施。
5、《畜禽養殖場規模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和《畜禽養殖場備案管理辦法》規定,結合我國畜禽養殖發展實際,農村農業部組織制定了畜禽養殖場規模標準,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6、《農村公路條例》
為了推動農村公路高質量發展,適應推進鄉村全面振興、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需要,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所稱農村公路,包括縣道、鄉道和村道。農村公路是服務農業、農村、農民的公益性基礎設施。國家綜合采取多方面措施,支持和促進農村公路發展。本條例自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
地方文件及標準
1、《山東省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為加強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保護海洋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等,制定本實施細則。本實施細則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31日。
2、《山東省生態環境導向的開發(EOD)模式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為加強生態環境導向的開發(EOD)模式項目管理,指導和規范EOD項目謀劃、設計、實施、評估、監督等活動,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及生態環境部等部委文件要求,制定本辦法。本辦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31日。
3、《江蘇省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對辦法》
為了規范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對活動,預防和減少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發生,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生態環境事件引起的危害,保障生態環境安全、公眾健康和財產安全,根據生態環境保護、突發事件應對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本省行政區域內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預防準備、監測預警、應急處置、調查評估、事后恢復等工作,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本辦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4、《云南省重點高原湖泊入湖河道保護條例》
為了加強重點高原湖泊入湖河道保護,防治水污染,保護和改善流域生態環境,保障湖泊生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本條例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5、《上海市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記分制管理辦法(試行)》
本市行政區域內獲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依法從事機動車排放檢驗的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適用本辦法。記分周期為一個自然年,記分總分值為當年歷次記分累計值,下一個記分周期開始之日原記分清零。排放檢驗機構一個周期記滿12分及以上的,暫停采信排放檢驗數據結果,其授權簽字人納入市場監管部門能力考核范圍。本辦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至2027年8月31日止。
6、《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深入推進生態文明建設 打造美麗中國上海典范的決定》
建設生態文明,關系人民福祉,關乎民族未來。為在新時代新征程上以更高站位、更寬視野、更大力度,堅定不移地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努力打造美麗中國上海典范,全面建設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際大都市上海樣本,為全球超大城市可持續發展貢獻上海方案,本決定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7、《北京市碳普惠管理辦法(試行)》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推進美麗北京建設,倡導綠色低碳生產生活方式和消費模式,助力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規范在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的碳普惠活動管理,依據《北京市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本辦法由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8、《廣州市建筑廢棄物管理條例》
為了加強對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筑廢棄物排放、收集、貯存、運輸、消納、綜合利用的監督管理,促進循環經濟發展,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所稱建筑廢棄物,是指新建、改建、擴建、平整、修繕、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場地、道路、河道等工程以及裝飾裝修房屋等過程中產生的棄土、棄料和其他固體廢棄物。本條例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9、《內蒙古自治區節約用水條例》
為了加強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保障水安全,推動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和國務院《節約用水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節約用水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本條例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10、《泉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
文件明確,城市管理部門應當編制建筑垃圾利用和處置設施規劃,納入城市基礎設施、環境衛生等相關專項規劃以及建筑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工作規劃。城市管理部門應當科學預估行政區域內建筑垃圾產生量,按照適度超前原則,推進建筑垃圾處置設施建設。街道(鄉鎮)要根據消納需求建立相應的中轉場(站),社區(村居)要建立相應的收運點。鼓勵建立建筑垃圾跨行政區域協同處置機制,推進處置設施共建共享,提高協同處置能力。本規定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8月31日。
11、《七臺河市建筑垃圾管理條例》
為了規范建筑垃圾管理,強化源頭治理,促進資源化利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筑垃圾的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等活動及其監督管理。本條例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12、《海南自由貿易港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規定》
為了規范實施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提升生態環境治理水平,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海南自由貿易港實際,制定本規定。海南自由貿易港實施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制度。本規定所稱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是指以保障生態功能和改善環境質量為目標,實施分區域差異化精準管控,在生態環境源頭預防體系中具有基礎性作用的環境管理制度。本規定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13、上海地標《城鎮供水廠生產廢水回用要求》(DB31/T 1571-2025)
本文件規定了城鎮供水廠生產廢水回用的基本要求、水質要求、技術要求與管理要求。本文件適用于上海市城鎮供水廠生產廢水的回用管理。本標準自2025年9月1日起實施。
14、山西地標《環境空氣揮發性有機物走航自動監測技術規范》(DB14/T 3452—2025)
本文件規定了環境空氣揮發性有機物走航自動監測的系統功能、準備、實施、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數據統計和報告。本文件適用于山西省轄區內環境空氣揮發性有機物走航自動監測。本標準自2025年9月3日起實施。
15、山西地標《環境空氣自動監測點位優化調整技術規范》(DB14/T 3451—2025)
本文件規定了環境空氣自動監測點位(簡稱“點位”)優化調整的總體原則、調整類型、技術要求和技術報告的內容。本文件適用于山西省轄區內環境空氣自動監測點位(除國家在山西省內布設的環境空氣自動監測點位)的優化調整。本標準自2025年9月3日起實施。
16、《杭州市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支持政策(試行)》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構建廢棄物循環利用體系的意見》(國辦發〔2024〕7號)、《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浙江省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推廣應用的實施意見》(浙建〔2023〕10號)等要求,為推進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設施落地建設,提升杭州市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水平,促進再生產品的推廣應用,推進“無廢城市”建設和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結合杭州市實際,制定本政策。本政策自2025年9月8日起施行至2027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