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業動態】湖北給水產養殖尾水排放立新規
來源: 湖北省生態環境廳、《湖北日報》
水產養殖尾水,達到什么標準才能排放?8月27日,從湖北省生態環境廳新聞發布會上獲悉,《湖北省水產養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以下簡稱“《標準》”)自2025年起分步實施,通過科學精準管控推動漁業綠色升級發展。湖北是生態大省,是南水北調中線工程重要水源區和三峽庫壩區所在地。同時,湖北也是水產養殖大省,養殖尾水治理是長江高水平保護十大攻堅行動的重要內容。該《標準》的發布,填補了湖北省水產養殖污染監管的制度空白,助力長江流域生態保護。據介紹,《標準》的適用范圍為養殖水面200畝及以上的連片池塘和單個池塘,及工廠化養殖設施,兼顧規模化管理與地方實際需求。《標準》設置pH、懸浮物、高錳酸鹽指數、總氮、總磷5項核心指標。針對不同水域設定差異化限值,部分限值嚴于農業農村部推薦性行業標準。例如,懸浮物限值一級標準45mg/L,嚴于行標的50mg/L;總磷限值一級標準0.4mg/L,嚴于行標的0.5mg/L。不同水域如何精準施策?《標準》將受納水域劃分為特殊保護、重點保護和一般水域3類,按水域保護等級實施差異化管控:特殊保護水域,禁止排污;重點保護水域,執行一級排放標準;一般水域,執行二級排放標準。《標準》新增湖泊保護區嚴控要求,提出“Ⅱ、Ⅲ類水質目標的湖泊(水庫)保護區外圍500米范圍內的養殖池塘或養殖設施,不區分排放去向,執行一級標準”。據此要求,洪湖、梁子湖、斧頭湖的湖泊保護區外圍500米范圍內尾水排放執行一級標準限值。統籌考慮長江大保護和水產養殖業升級轉型,《標準》采取分步實施,為產業升級改造預留緩沖期。新(改、擴)建的水產養殖單位養殖尾水排放自2025年1月1日起執行新規,洪湖、梁子湖、斧頭湖流域范圍內縣(市、區)現有水產養殖單位自2026年1月1日起執行,其他區域現有水產養殖場則延期至2027年。
湖北省生態環境廳有關負責人表示,全省《標準》實施范圍內養殖尾水經處理后,預計將大幅削減水產養殖業總磷、總氮排放量,促進水產養殖業污染防治與綠色發展,持續改善湖北省水生態環境質量,為長江經濟帶高質量發展提供堅實生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