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環境APP、新鄉市生態環境局
企業作為綠色轉型的主力與責任主體
在污染防治中承擔著關鍵角色
需從多方面落實責任
關于污染防治中的環保疑問
今天環境君來為你解答
答:一是要加強制度建設,建立完善的污染防治設施管理制度,確保設施管理有章可循;二是要做好人員管理,配備具備專業知識和技能的運維人員,定期組織培訓;三是日常運行管理,確保污染防治設施與生產設施同步運行,不得擅自停運、閑置或拆除;四是定期維護保養,制定維護保養計劃,保持設施良好的運行狀態;五是監測管理,按照相關法規要求,定期開展自行監測或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確保監測設備正常運行,數據真實有效;六是臺賬記錄與管理,建立完整的污染防治設施管理臺賬,臺賬記錄應真實、準確、完整,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答:一是立即采取應急措施,若有備用污染防治設施,應切換至備用設施運行;如無備用設施,要采取限產、停產等措施,確保污染物達標排放;二是及時報告,在污染防治設施不能正常使用后12小時內,向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說明設施不能使用的原因、預計修復時間等情況;三是組織維修,查明故障原因,組織實施維修,恢復設施正常運行;四是加強監測,在污染防治設施不能正常使用期間,增加對污染物排放的監測頻次,可采用手工監測等方式,確保污染物排放數據真實、準確,并按要求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送監測數據。
答:根據《排污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排污單位有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場所排放污染物的,應當分別向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的審批部門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
答:根據《排污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排污單位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等排污許可證正本中記載的基本信息發生變更的,排污單位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審批部門提交變更排污許可證申請表以及與變更排污許可證有關的其他材料。
答:根據《排污許可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排污登記信息發生變動的,排污登記單位應當自發生變動之日起二十日內進行變更登記。